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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洋淀旅游局 > 白洋淀安新旅游局 > 政策法规 > 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安新县鼓励国内外客商(包括安新本地投资者)在县举办合资、独资、合作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及使用政策
(一)利用现有国有或集体企业厂房、设备、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可根据情况,采取卖、租、合(合作)等方式取得资产使用权。
(二)凡需在安新县工业规划区新征用土地,征地费用按征用土地的位置、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性质、产品科技含量和企业与产品知名度等分类确定。
第一类:在我县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需要新征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地指标,需交纳省市费用、耕地占用税和征地安置补偿费,以先征后奖方式优惠土地出让金县级应收部分的30%。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2)国内500强企业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3)产品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证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指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者,港、澳、台投资企业)。
(5)国内外上市公司一次性投入300万美元(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100万美元(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需交纳省市费用、耕地占用税和征地安置补偿费,以先征后奖方式优惠土地出让金县级应收部分的15%。
(三)县政府对投资用地优先安排,实行全程服务,一包到底,用地组卷报批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
(四)对来我县从事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可采用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事 畜禽规模饲养及加工(一次性投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建设用地按工业项目政策办理。
(五)对投资白洋淀旅游设施的,按白洋淀旅游总体规划施行,水面租赁费由出租单位承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按生产性用地政策办理。
(六)对特大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另给予优惠。
(七)对非生产性项目和公益事业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八)项目起始时间:以计划部门批复下达之日为项目起始时间。
(九)对原有企业的企业占地转为国有出让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收费政策
对投资100万美元(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一律免收,证照费由办证部门支付。
三、奖励政策
(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从投产之日起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按年度由县财政先征后奖,(增值税县留成10%、企业所得税县留成20%),奖励企业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一类项目奖励3年。第二类项目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美元(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奖励2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奖励1年;中外合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再享受本奖励政策1年。
(二)以先征后返方式优惠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
(三)对投资高新技术的企业,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年度奖励给企业50%,每年可按销售额3%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四)外来投资者在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利、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奖励。
(五)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第1-2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农业税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给予50%奖励。
(六)每年12月份,由已经建成投产企业备齐有关材料向县财政部门申报,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计划(招商)、土地、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核准后,按财政体制兑现到相应企业。
四、其它政策
(一)由县项目审批大厅负责,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门受理、一厅办公、一口收费、一次办结”式服务,本县内所有手续,在投资商提供齐备有效的资料后,3天内办结,需到市、省办理的手续,由县项目审批大厅协调主管部门从快办理。
(二)县设立优化环境投诉中心,对企业投诉认真及时处理,对发生同等责任的投诉事件,首先从严追究当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为保证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何部门进厂(场)收费时,需持有“一证、一卡”。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四)凡来我县洽谈投资事宜的客商,由接待单位到招商合作局登记并在涉外宾馆、饭店进行接待。
(五)任何部门到涉外宾馆、饭店进行检查时,必须取得监察局和招商合作局联合签发的涉外检查证,否则受检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并向监察局或招商局反馈。
(六)对来我县洽谈投资客商的车辆,无严重违章,任何部门都不准罚扣,并给予特殊照顾。
(七)对外来投资者及职工的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农转非、社会保险等事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教育、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优先办理。
(八)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安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客商予以表彰,可授予“劳动模范”、“荣誉公民”称号。经考察合格者,可推荐为县政协委员或聘为经济顾问及其它领导职务。
(九)对引资有功者的奖励,详见中共安新县委、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试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字[2003]39号文件“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安新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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